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 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 九、 九、 司法统计资料的对外提供和保密工作 (29) 司法统计报表是国家的机密和绝密资料,要注意保密,不得泄露和遗失。对泄密和失密行为,应依照国家关于保密的规定,严肃处理。 (30) 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资料应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司法统计资料档案由档案部门保管,但不负责提供统计资料。 (31) 各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报送的统计报表,应由机要通信寄发或者由专人报送,以免遗失;使用电话报告统计数字时,可用报表的顺序编号(即行、列号)代替项目名称,以免泄… (32)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等较大范围的年度综合性统计资料,特别是死刑案件的统计资料,要严格控制发送范围。 (33) 索取统计资料,必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各级人民法院内部各单位需用统计资料的,由该单位负责人批准;本级党政领导机关及有关政法部门需用统计资料,必须持有该机关的正式介… (34) 司法统计资料,一般仅供内部使用,未经提供资料的人民法院有关领导批准,不得在公开的文件中引用或者对外发表。有关单位抄录的统计资料,一律不准转给其他单位使用。 (28) 目录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