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 九、 司法统计资料的对外提供和保密工作 (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 (33) 九、 司法统计资料的对外提供和保密工作 (33) 索取统计资料,必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各级人民法院内部各单位需用统计资料的,由该单位负责人批准;本级党政领导机关及有关政法部门需用统计资料,必须持有该机关的正式介绍函件,并经本院领导批准;其他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原则上不予提供。确有必要时,应具函说明所需内容、指标范围及用途,由该单位领导签名批准,并经本院领导批准。上述批准证明和介绍函件由统计人员登记留存。 (32) 目录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