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 九、 司法统计资料的对外提供和保密工作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 (31) 九、 司法统计资料的对外提供和保密工作 (31) 各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报送的统计报表,应由机要通信寄发或者由专人报送,以免遗失;使用电话报告统计数字时,可用报表的顺序编号(即行、列号)代替项目名称,以免泄密。 (30) 目录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