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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 (31)

(31) 各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报送的统计报表,应由机要通信寄发或者由专人报送,以免遗失;使用电话报告统计数字时,可用报表的顺序编号(即行、列号)代替项目名称,以免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