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 五、 司法统计的原始记录和报表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 (17) 五、 司法统计的原始记录和报表 (17) 基层人民法院主管统计工作的院领导,中、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办公室)的领导应亲自审核报表,在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 (16) 目录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