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 五、 司法统计的原始记录和报表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 (13) 五、 司法统计的原始记录和报表 (13)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应由收案人在统计卡片上填写案号、案由、收案日期等项目后,分别将收案卡片和结案卡片交统计人员和承办人员。承办人员应在结案后把结案卡片填写齐全,及时交统计人员。 (12) 目录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