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三项规程”(2017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战区、总直属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三项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三项规程”,现提出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