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因法官回避或者其他情况无法组成合议庭时,由院长指定本院其他法官审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