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可以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与法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