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人民法庭的设置和撤销,由基层人民法院逐级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