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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立人民法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至少有三名以上法官、一名以上书记员,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备司法警察;

有审判法庭和必要的附属设施;

有办公用房、办公设施、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