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 第二章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管理 第十四条 对已经取得适航许可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重大设计更改并拟将其用于飞行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适航许可。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 改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遵守改装后所属类别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管理 第十四条 对已经取得适航许可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重大设计更改并拟将其用于飞行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适航许可。 改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遵守改装后所属类别的管理规定。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