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书、证件,并在实施飞行活动时随身携带备查;

实施飞行活动前做好安全飞行准备,检查无人驾驶航空器状态,并及时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

实时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实施需经批准的飞行活动应当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服从空中交通管理,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

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

操控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保持视距内飞行;

操控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应当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关于限速、通信、导航等方面的规定;

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飞行的,应当开启灯光系统并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实施超视距飞行的,应当掌握飞行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飞行动态,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

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影响时,不得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飞行活动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