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申请开办其他业务和品种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以国家发展规划为战略导向,符合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能定位;
公司治理良好,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制度、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冲突;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具备开展业务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具备符合业务经营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具有符合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的信息科技架构和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和数据安全的技术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