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申请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
具有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和投资绩效考核能力;
有明确的资产配置政策和策略,实行严格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投资管理团队运作行为规范,主管投资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金融或者其他经济工作十年以上,应当具备至少两名境外投资风险责任人,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
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投资时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风险监控指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
具有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相关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