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政策性银行业务 第六十七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政策性银行业务 第六十七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在非资本类债券募集发行结束后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