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政策性银行可在资本工具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二十四个月内完成发行;如在二十四个月内再次提交额度申请,则原有剩余额度失效,以最新批准额度为准。
政策性银行应当在资本工具募集发行结束后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对已发行的资本工具是否达到合格资本标准进行认定。
政策性银行应当在资本工具募集发行结束后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对已发行的资本工具是否达到合格资本标准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