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配股或募集新股方案,发行市场相关监管要求,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资本构成、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状况、盈利水平等),资本补充渠道及最近三年资本补充情况,成本效益分析;

有权机关或经授权机构(人员)关于减资、募集新股或配股的决议,同时提交相关决议和议案;

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变更注册资本的资金来源、方案(已经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案审批的除外)及相关证明文件;

法律意见书或合规意见函;

申请人关于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条件的说明以及无涉黑涉恶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