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变更资本总额5%以上股东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变更股权及审查股东资格的申请书,涉及多个股权变更时应当附出资比例超过5%的拟受让方股东名单,须经核准的出资人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情况;
投资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投资股权、投资金额,股权结构情况,逐层说明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从事的主要业务介绍、经营范围、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以及其他关联方在该银行贷款(授信)情况以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盖章确认),投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以及其他关联方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情况;
投资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投资人的有权机关或经授权机构(人员)同意其投资入股的决议或批准文件,以及股权出让方有权机关或经授权机构(人员)同意其出让股份的决议或批准文件;
投资人关于入股政策性金融机构目的的说明;
投资人出资的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或声明;
涉及战略投资者的,需提供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金融机构有权机关或经授权机构(人员)同意变更股权的决议,同时提交相关决议和议案;
股份变更前后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名册;
金融机构最近一年基本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出资或转让股权协议;
投资人拟在入股金融机构派驻的人员及其基本情况、担任的职位和职责,评述拟受让方对入股机构的影响;
法律意见书或合规意见函;
申请人关于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条件的说明以及无涉黑涉恶情况的说明;
投资人为中资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交相关监管机构对该金融机构作出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的金融机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