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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政策性保险公司申请投资境内保险类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设立方(参股方、收购方)和被投资设立方(被参股方、被收购方)的基本背景情况,投资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资设立及后续整合方案,发展计划,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有权机关投资决议。

被投资设立方主营业务规划、投资规模及业务相关度说明。

专业机构提供的财务顾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应当同时提交相关专业机构的承诺函(承诺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该投资项目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资质说明和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等。若该投资标的为新设立的企业股权,可不提供尽职调查报告。

投资可行性报告、合规报告、关联交易说明、后续管理规划及业务整合方案。

有关监管部门审核或者主管机关认可的股东资格说明。

投资团队及其管理经验说明。

附生效条件的投资协议,特别注明经有关监管机构核准后生效,若该投资标的为新设立的企业股权,可提供发起人协议或出资意向书等类似文件。

申请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

投资项目的退出机制安排,包括被投资机构出现经营危机时的处置及退出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