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一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一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条 政策性银行筹建县(区)支行实行报告制。拟设立县(区)支行的政策性银行分行应当在支行筹建十日前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筹建报告,开始筹建工作。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