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一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九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规程(2025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一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九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分公司)的筹建申请,由其总行(总公司)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政策性金融机构地(市)分行(分公司)的筹建申请,由其省级分行(分公司)向拟设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提交,拟设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