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被引用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