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200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价格决策部门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违反定价程序,决策无效,并责令改正。 引用法条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三条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