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200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2002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听证主持人违反规定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听证无效,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导致决策失误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