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条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书面申请审核后,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并与有定价权的相关部门协调听证会的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