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第四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本单位的放射性物品,并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托运人和承运人的义务。 申请放射性物品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六)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六)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第四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本单位的放射性物品,并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托运人和承运人的义务。 申请放射性物品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六) 有运输安全和辐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