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