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