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本条例所称处理,是指为了能够安全和经济地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性废物,通过净化、浓缩、固化、压缩和包装等手段,改变放射性废物的属性、形态和体积的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处理,是指为了能够安全和经济地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性废物,通过净化、浓缩、固化、压缩和包装等手段,改变放射性废物的属性、形态和体积的活动。 第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