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五章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类别: 第三十五条 招标投标领域市场化信用评价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