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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评标委员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询投标人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发现下列信息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其投标,招标人也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人:

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受到取消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受到取消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受到取消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依法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信息。

投标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情况应当纳入招标投标资料,随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