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拘留所条例(2012年) 第五章 拘留所条例(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解除拘留 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一条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 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 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 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