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护士条例(2008年)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护士条例(2008年)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三)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