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四章 估价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估价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条 价格事务所对委托估价的文物、邮票、字画、贵重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送有关专业部门作出技术、质量鉴定后,根据其提供的有关依据,作出估价结论。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