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价格事务所在完成估价后,应当向委托机关出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估价范围和内容;
估价依据;
估价方法和过程要述;
估价结论;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
估价工作人员签名。
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估价范围和内容;
估价依据;
估价方法和过程要述;
估价结论;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
估价工作人员签名。
价格事务所出具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