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二章 委托程序 第九条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委托程序 第九条 价格事务所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时,应当认真审核委托书的各项内容及要求,如委托书所提要求无法做到时,应当立即与委托机关协商。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