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委托机关在委托估价时,应当送交《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估价的理由和要求;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购置、生产、使用时间;
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时其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重要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应当附照片;
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时间、地点;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委托机关送交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