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体责任,确保微短剧规范传播:
对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播出前应当核验其《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对三类微短剧,播出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并同步将相关剧目信息和节目编号在线上系统报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非独播的三类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审核版本标注本播出单位的节目编号,不得使用其他播出单位的节目编号;
对非专业制作、总时长较短的具有微短剧特征的网络视听内容,微短剧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应当健全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内容安全管理措施;
对传播微短剧的重点账号,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并实施重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