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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的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以及受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委托审核的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