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送审一类微短剧,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类微短剧报审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核要求的样片;
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微短剧制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特殊题材的一类微短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