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章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对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对二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可以参照适用一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直接申报的机构(以下简称直接申报机构)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以及全国拍摄、制作… 第十四条 申请一类微短剧的备案公示的机构应当是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或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应当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和剧情梗概… 第十五条 对申请备案公示的微短剧内容违反本办法的,不予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的内容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