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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应当按照备案的内容拍摄、制作一类微短剧。

制作机构变更已公示一类微短剧主要人物定位、故事整体走向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变更剧名、制作机构的,应当报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