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引用法条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