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第二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