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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