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2011年)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2011年) (四)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 拒绝水土保持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