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2011年)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2011年) (三)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 未经水土保持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水土流失防治工程、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