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