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六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附件 第六十三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