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五) 目录 第六十三条